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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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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
时间:2013-12-16 单位:未知 作者:admin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活动的领导,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,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重要理论、重大政策研究中的作用,设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)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理事会领导下的开展学术研究的工作机构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,应有关部门、机构要求和本协会工作安排,就工程建设化标准化基础理论及综合性、应用性、前瞻性问题进行学术研究,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,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,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科学研究水平及协会的学术工作水平,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 
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:
(一)组织或参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前瞻性、战略性研究及制度建设研究,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,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。
(二)组织或参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研究,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化科学技术现状和国内外发展动向,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方向、研究方向等提出建议。
(三)审议本协会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的计划和规划。
(四)根据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或验收程序的规定,对有关研究课题的立项,进行推荐或组织评审;对立项研究课题的完成情况,进行验收;
(五)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成果的鉴定、评审和评奖等活动。
(六)组织开展大型综合性的学术交流与研讨,指导和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活动。
(七)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国际学术交流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协会及学术委员会工作。
(二)在某一行业或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,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不少于10年,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,主编或参编过国家、行业或本协会标准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推荐,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,由本协会理事会聘任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四年,可以连任。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委员工作,可随时提出申请,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解聘;连续两次缺席委员会活动,视为自动解聘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,副主任委员若干人。其人选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,交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。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。办公室主任由协会办公室主任兼任,副主任1~2人,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指派。
第四章 工作制度
第十一条  学术委员会实行合议制,日常业务工作由主任委员商副主任委员共同研究,重大工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十二条 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时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讨论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和总结,以及重大学术问题。
第十三条  根据工作需要,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不同工作任务,临时组织若干委员参加,以课题组形式承担,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即解散。
第十四条  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,综合性、全国性的会议计划,外事计划、涉外活动等需报经协会批准后实施。
第十五条  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、重大专项工作总结,重要的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,组织的项目或成果鉴定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备案。
第五章  学术委员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二)优先获取本协会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与活动信息,以及本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标准资料,并享有相关的优惠待遇;
(三)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、建议,并进行审议或表决;
(四)自愿决定是否任聘或续聘。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负有下列义务:
(一)不得无故或长期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;
(二)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应恪尽职守,公平、公正地履行职责;
(三)对协会的技术及商业秘密,负有保密义务;
(四)搜集本行业、本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研究动态,提交有关学术见解或建议。
第五章  工作经费
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经费来源是:
(一)本协会划拨;
(二)政府资助或拨款;
(三)单位和个人捐赠;
(四)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   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。 
 
第六章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本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2013年1月8日本学术委员会第七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,即日生效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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